標題: |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第二十八條
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
2008-07-01 云南省 |
內容: | 道路交通信號、交通安全設施和交通安全監控設施,應當與道路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和同時投入使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參與交通信號、交通安全設施和交通安全監控設施的設計、審核和驗收。 交通信號、交通安全設施和交通安全監控設施的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道路通行需要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規范設置,及時調換、更新交通信號及交通安全設施和交通安全監控設施。 道路交通安全限速監控設施應當設置在明顯位置,城市道路之外的限速監控設施應當提前至少1公里警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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