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建立工會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應當于每月十五日前,按上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經費。由財政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的工會經費,應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局的規定計算。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開業或者設立之日起一年內仍未依法建立工會的,從期滿后的第一個月起,應當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上級工會撥繳工會籌備金。上級工會應當督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依法建立工會,工會建立后,按照規定比例將籌備金返還該單位工會。 企業、事業單位撥繳的工會經費、籌備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工會經費主要用于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