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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受理。對舉報或者控告進行登記并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自登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受理。 (二)調查。對已受理的,應當派員進行調查,聽取用人單位的陳述,收集有關證明材料。 (三)處理。經調查核實,確有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行為的,應當在調查核實后5個工作日內向用人單位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用人單位應當自收到《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10個工作日內向工會就整改情況作出書面答復。對拒不改正或不答復的,應當由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遞交《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建議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查處。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處理后1個月內書面反饋查處結果。如拖延不辦或者不按時限反饋的,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督查建議。 (四)督促。向用人單位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或者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遞交《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后,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應當及時了解有關案件查處情況,督促用人單位盡快整改。 (五)歸檔。用人單位確已改正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已經作出處理的,由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寫出報告,經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批準歸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