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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關總署備案的商標專用權的知識產權權利人,經海關總署核準可以向海關總署提交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出具的保函,為其向海關申請商標專用權海關保護措施提供總擔保。 總擔保的擔保金額應當相當于知識產權權利人上一年度向海關申請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后發生的倉儲、保管和處置等費用之和;知識產權權利人上一年度未向海關申請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或者倉儲、保管和處置等費用不足人民幣20萬元的,總擔保的擔保金額為人民幣20萬元。 自海關總署核準其使用總擔保之日至當年12月31日,知識產權權利人根據《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請求海關扣留涉嫌侵犯其已在海關總署備案的商標專用權的進出口貨物的,無需另行提供擔保,但知識產權權利人未按照《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支付有關費用或者未按照《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海關總署向擔保人發出履行擔保責任通知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