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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 (一)不予立案; 。ǘg回起訴; 。ㄈ┕茌牣愖h; (四)終結訴訟; 。ㄎ澹┲兄乖V訟; 。┮扑突蛘咧付ü茌; (七)訴訟期間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或者駁回停止執行的申請; 。ò耍┴敭a保全; 。ň牛┫扔鑸绦校 。ㄊ试S或者不準許撤訴; (十一)補正裁判文書中的筆誤; 。ㄊ┲兄够蛘呓K結執行; (十三)提審、指令再審或者發回重審; (十四)準許或者不準許執行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 (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項。 對第一、二、三項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陬^裁定的,記入筆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