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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傳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監督檢查職責: (一)對下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履行本法規定的傳染病防治職責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的傳染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采供血機構的采供血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四)對用于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及其生產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飲用水供水單位從事生產或者供應活動以及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進行監督檢查; (五)對傳染病菌種、毒種和傳染病檢測樣本的采集、保藏、攜帶、運輸、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六)對公共場所和有關單位的衛生條件和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對傳染病防治重大事項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