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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按照《條例》和本省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責令改正。在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條例》和本省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補繳工傷保險費: (一)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 (二)少報職工人數,未給部分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 (三)未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的。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工傷或職工在用人單位欠繳工傷保險費期間發生工傷的, 由用人單位按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標準向工傷職工支付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用人單位間斷繳納工傷保險費,間斷前已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工傷職工,間斷期間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補繳工傷保險費后,工傷保險基金再予以補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