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傷殘輔助器具費、職業康復費 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工傷職工配置、更換傷殘輔助器具費用與職業康復費用,實行按月與簽定服務協議的單位和醫療機構直接進行結算。 一、參保單位的工傷職工需要安裝配置、更換傷殘輔助器具的,須持《工傷職工配置、更換輔助器具確認通知書》以下簡稱《確認通知書》和所屬區(縣)社保經辦機構開據的《工傷保險足額繳費證明》,到指定的傷殘輔助器具單位配置、更換傷殘輔助器具。簽定服務協議的單位將《確認通知書》(原件)和配置輔助器具的工傷職工數據報送所屬區(縣)社保經辦機構。 區(縣)社保經辦機構將《確認通知書》和簽定服務協議的傷殘輔助器具單位提供的配置輔助器具的工傷職工數據,于3個工作日內審核錄入系統后,生成《支付月報表(二)》,同時將支付的票據轉財務崗,作為與簽定服務協議的傷殘輔助器具單位直接進行結算的依據。財務人員于3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職工配置、更換輔助器具的金額,支付到簽定服務協議的傷殘輔助器具單位。 二、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組織工傷職工進行康復訓練時,須將每期參保單位的工傷職工康復花名冊傳遞社保經辦機構,參保單位按照規定的時間將工傷職工送到簽定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訓練。簽定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將工傷職工康復費報銷單據和花名冊核對后報送區(縣)社保經辦機構。 區(縣)社保經辦機構將簽定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提供的工傷職工康復費報銷單據和花名冊,于3個工作日內審核錄入系統后,生成《支付月報表(二)》,同時將需支付的票據轉財務崗,作為與簽定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直接進行結算的依據。財務人員于3個工作日內將簽定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墊付工傷職工康復費金額,支付到簽定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