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購房補貼合同簽訂后,領軍人才在本市工作滿10年的,所購房屋產權可以轉讓。領軍人才在本市工作未滿10年申請辦理房地產轉移登記、抵押登記(因按揭而進行的抵押登記除外)的,市房地產登記機關應當暫緩登記。 領軍人才在領取購房補貼、租房補貼期間離開原用人單位的(退休的除外),原用人單位應當自其離職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門。市住房保障部門暫停發放其購房補貼、租房補貼。 領軍人才被本市新用人單位錄用后,由新用人單位持人才社會保險卡、勞動合同、身份證明等材料,向市住房保障部門申請繼續發放剩余購房補貼、租房補貼。經審核無誤的,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與新用人單位、人才簽訂購房補貼補充協議或者通知領軍人才,并繼續發放剩余購房補貼、租房補貼。 暫停發放購房補貼、租房補貼期間,不計入補貼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