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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職工異地生育、流產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墊付。 參保職工異地生育、急診流產備案時,經辦機構應告知其“三個目錄”及我市醫療費用結算標準,參保職工在異地發生的醫療費用在“三個目錄”范圍內且不高于我市醫療費用結算標準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醫療終結后或產假后1個月內,職工本人或其委托人應當持職工社會保障卡、嬰兒《出生醫學證明》、首診病歷、出院小結、醫療費用明細清單和醫療費用結算發票到經辦機構辦理待遇結算審核手續。核定的待遇自次月起,到經辦機構指定的銀行領取;其中,生育享受的生育津貼按月領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