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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費用: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政策規定而發生的各項生育費用; (二)因犯罪、酗酒、吸毒、自傷、責任事故等造成終止妊娠的一切費用; (三)職工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期間因醫療事故發生的醫療費; (四)未經經辦機構批準到非定點醫療服務機構生育或者實施節育手術的醫療費; (五)購買避孕藥、避孕工具等費用; (六)使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手段發生的除分娩醫療費外的費用; (七)嬰兒的醫療、護理、保健等費用; (八)超出生育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和標準的其它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