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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傳染病預防、控制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傳染病預防、控制預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傳染病預防控制指揮部的組成和相關部門的職責; (二)傳染病的監測、信息收集、分析、報告、通報制度; (三)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在發生傳染病疫情時的任務與職責; (四)傳染病暴發、流行情況的分級以及相應的應急工作方案; (五)傳染病預防、疫點疫區現場控制,應急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以及其他物資和技術的儲備與調用。 地方人民政府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出的傳染病預警后,應當按照傳染病預防、控制預案,采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