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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實行計劃生育的職工在職期間生育、節育等發生的下列醫療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生育或者終止妊娠所必需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 (二)放置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的費用。 (三)采取除外用避孕工具以外的其他避孕措施的費用。 (四)實施絕育、輸精管輸卵管復通手術的費用。 (五)治療本條第二款范圍內的并發癥的費用。 用人單位職工因生育、終止妊娠引起并發癥在產假期間的醫療費用和因絕育、輸精管、輸卵管復通手術引起并發癥的醫療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產假期滿后需繼續治療的費用和產假期間治療其他疾病的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因醫療事故造成的生育、節育手術并發癥,應當由施行手術的單位承擔治療費,生育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前述費用僅限于職工本人,不包括嬰兒醫治、護理等費用,具體范圍和標準按湘勞社政字〔2004〕13號文件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