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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轉往鞍山市級、省級、國家級指定醫院住院的起付標準未成年居民分別為400元/人次、600元/人次、1000元/人次,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分別為65%、60%、55%。成年居民住院的起付標準分別為700元/人次、1200元/人次、2000元/人次, 18周歲以上至男60周歲以下、女55周歲以下的居民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分別為60%、55%、50%;男滿60周歲以上、女滿55周歲以上的居民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分別為65%、60%、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