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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殘者的經濟補償費標準: (一)生活補助費和護理費: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殘者,有固定工資的,按本人標準工資計算生活補助費,本人標準工資低于當地機械三級工人標準工資的,按機械三級工人標準工資計算生活補助費;無固定工資收入的,按不超過當地機械二級工人的標準工資計算生活補助費。 殘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生活補償費標準的百分之八十補償,殘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生活補助標準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補償。 殘者生活不能自理,需他人護理的,護理費按當地二級機械工人的標準工資計算。 (二)生活補助費和護理費的補償年限:自定殘之日起,年齡不滿二十五周歲的,為二十五年;二十五周歲以上為二十年;五十周歲以上的,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五年。 (三)殘者的殘疾用具費,包括制作假肢、代步車、拐杖等,根據醫院證明,并考慮以后更新所需費用,一次付給。 (四)對殘者直接撫養,贍養的無勞動能力和無經濟來源的人,應給予補助費。殘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每個撫養、贍養人增加殘者生活補助10%,殘者部分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每個撫養、贍養人增加殘者生活補助費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