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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查認為請求終止強制許可的理由成立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作出終止強制許可的決定。在作出終止強制許可的決定前,應當通知取得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擬作出的決定及其理由。除另有指定的外,取得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陳述意見。 終止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寫明下列各項: (一)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取得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地址; (三)被給予強制許可的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名稱、專利號、申請日及授權公告日; (四)給予強制許可的決定的文號; (五)決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六)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印章及負責人簽字; (七)決定的日期; (八)其他有關事項。 終止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之日起5日內通知專利權人和取得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