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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簽訂勞動合同事項協商不一致,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四)勞動者以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為由請求解除勞動關系并主張由用人單位(投資人)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的,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