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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非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非機動車道內順向行駛。在沒有劃設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應當在距離道路右側邊緣線向左1.5米的范圍內行駛,人力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在距離道路右側邊緣線向左2.2米的范圍內行駛,畜力車應當在距離道路右側邊緣線向左2.6米的范圍內行駛; (二)不得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 (三)與相鄰行駛的非機動車保持安全距離;在與行人混行的道路上避讓行人; (四)行經人行橫道時避讓行人; (五)不得在車行道上停車滯留; (六)設有轉向燈的,轉彎前開啟轉向燈; (七)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人力三輪車制動器失效的,不得在道路上騎行; (八)成年人駕駛自行車可以在固定座椅內載一名兒童,但不得載12歲以上的人員;未成年人駕駛自行車不得載人; (九)人力客運三輪車按照核定的人數載人,人力貨運三輪車不得載人; (十)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不得在人行道和人行橫道上騎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