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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額繳納補充醫療保險費的參保人員,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和門診特定項目待遇的基礎上享受補充醫療保險待遇。在一個社會保險年度內,參保人員按以下規定享受補充醫療保險待遇:(一)參保人員從繳費的次月開始因病住院或進行門診特定項目治療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中(不含“三個目錄”規定應由個人先自付部分費用),屬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下所對應的個人自付醫療費用,累計2000元以上部分由補充醫療保險金支付70%.(二)參保人員停止繳納補充醫療保險費的,從次月起停止享受補充醫療保險待遇;補繳欠費后,補付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可同時補付相應的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