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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人員發現定點醫療機構有下列違反醫保政策、違反物價部門、藥品監督部門有關規定的行為時,有義務向醫保經辦機構投訴: (一) 不按物價政策收費,提高醫療收費標準、增加或自定收費項目、重復收費、分解收費的; (二) 弄虛作假,將非參保人員醫療費用列入醫;鹬Ц斗秶模 (三) 將應由個人支付的醫療費用列入醫保基金支付范圍的; (四) 以醫謀私,損害參保人利益的; (五) 將醫保政策之外的診療項目或藥品等納入醫保基金支付范圍的; (六) 掛名住院和將超標準病房費用列入醫保基金支付范圍的; (七) 其他違規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