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及時、足額申報繳費基數。參加統賬結合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和個人單獨參保者應按醫保部門的規定按時足額申報繳費基數。 (一)申報時間。每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參加統賬結合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和個人單獨參保者向醫保經辦機構申報下年度醫保繳費基數,通過代理機構參保的個人同時繳納下年度醫療保險費。繳費基數在1個繳費年度內只申報1次,如發生誤報需向醫保經辦機構提出備案,待下年度申報時調整。逾期不申報繳費基數的單位,暫按上年繳費基數的110%核定;次年進行稽查時,高于實際工資總額的不減繳費基數,低于實際工資總額的須補繳保費。 (二)申報標準。用人單位的繳費基數按照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申報,統計口徑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執行。職工工資總額申報數額應在單位內部公示或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職工個人工資總額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申報。列入政府解困范圍的用人單位職工,按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申報。 (三)個人申報。個人參加統賬結合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按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申報。靈活就業人員實際工資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應按其實際工資總額申報。下列人員可按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申報繳費基數: 1.持有有效《就業登記證》,尚未就業的人員; 2.持有畢業2年內的《畢業登記證》,尚未就業的人員; 3.《低保證》、《特困證》持有人及其家庭成員; 4.持有《殘疾證》的人員。 (四)醫保經辦機構定期會同市相關部門對用人單位繳費基數進行稽查稽核,對少報、瞞報的單位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