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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依法參加失業保險、不按規定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人事關系證明、不向職工公布失業保險費繳納情況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用人單位向失業保險機構瞞報工資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對單位處瞞報工資總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用人單位因前款規定情形,造成失業人員未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按照失業人員應當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給予其一次性經濟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