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下列個人納入我市個人所得稅重點納稅人的管理范圍; (一)在我市任職、受雇的外籍人員、華僑和港、澳、臺同胞; (二)以境外公司名義派駐我市提供勞務的外籍人員、華僑和港、澳、臺同胞; (三)以獨立個人身份提供專業性勞務的外籍人員、華僑和港、澳、臺同胞; (四)教練員和運動員、演員、時裝模特、電視節目主持人; (五)雇員律師、注冊會計(稅務)師、股票操盤手、從事文藝、體育和經濟活動的經紀人; (六)區級以上醫療機構或社會辦醫療機構副主任醫師和副教授以上的專家、高等院校副教授以上的專家; (七)外派人員; (八)我市高收入行業中的企業法人代表(或單位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 (九)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 (十)建筑工程承包人; (十一)上年度經營(銷售)收入額達到1000萬元及以上的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者(股東); (十二)上年度經營(銷售)收入額達到500萬元及以上的個體工商業戶主及個人獨資、合伙企業投資者、出資律師; (十三)經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重點納稅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