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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縣(區)財政部門應將本級財政承擔的居民醫療保險補助資金納入當年財政預算。市、縣(區)財政承擔的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資金,應在每年的6月30日前,按社保經辦機構提供的本年度參保人數和補助標準,一次性撥入各縣、區居民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省級以上財政補助的居民醫療保險資金,由市、縣(區)財政部門及時撥入各縣、區居民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特困群眾參加居民醫保的個人繳費部分,由其戶籍所在地財政部門按照社保經辦機構提供的特困群眾本年度參保人數和補助標準,在當年的6月30日前將本年度的個人繳費部分,撥入同級居民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