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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第六章 養老保險管理
2014-01-01 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7號) 廣東省深圳市 |
內容: | 符合《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繼續繳費人員,應當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30日前由用人單位或者本人向市社保機構辦理申報手續;未申請的,市社保機構從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次月停止其繳費,停止繳費后申請繼續繳費的,從申請的次月恢復繳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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