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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對單位可并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并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毀、丟失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錄、公布、銷毀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或者非國家所有但應當保密的檔案的; (三)涂改、偽造檔案的; (四)擅自出賣、轉讓檔案或者倒賣檔案牟利的; (五)違反規定從事檔案中介服務活動的; (六)違反檔案出境有關規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