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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參保人員在市內跨地區和跨險種轉移接續基本醫療保障關系時,原實際繳費年限要進行累加計算(重復繳費部分不得重復計算)。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內轉移,轉出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確認的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在接收地繼續有效。參加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的實際繳費時間,按25%的比例折算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 跨險種轉移的,參保人員參加城鎮醫療保險后,原參加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的實際繳費時間,按50%的比例折算為參加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按12.5%的比例折算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