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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于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或外地在莞常駐機構的流動人員,由所在單位(或機構)負責造冊,申報暫住戶口,申領暫住證。 受雇于個體工商戶、承包經營戶或在居民家中從事家庭服務的流動人員,由雇主或業主負責申報暫住戶口,申領暫住證。 暫住在建筑工地、工棚的流動人員,由用工單位持《建筑安裝許可證》負責申報暫住戶口,申領暫住證。 暫住在出租屋的流動人員,由租賃雙方共同申報暫住戶口,申領暫住證。 暫住在住宅中心的流動人員,由住宅中心管理辦公室負責申報暫住戶口,申領暫住證。 流動人員暫住地與雇用單位所在地不一致的,應在暫住地申報暫住戶口,申領暫住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