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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險違規(guī)處理辦法 (一)用人單位不按規(guī)定參加生育保險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保并依法對相關人員給予處罰;逾期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責令限期繳納,情節(jié)嚴重的,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社會保險機構可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的規(guī)定,對應參保而逾期參保和逾期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單位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二)虛報、冒領、騙取生育保險待遇的參保單位,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收回冒領金額,并處冒領金額1至3倍罰款;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社會保險機構可取消虛報、冒領、騙取生育保險基金當事人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資格。 (三)生育保險定點醫(yī)療機構和有關單位為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出具虛假證明或虛假收費憑證,造成生育保險基金損失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責令限期改正,并按規(guī)定對單位和相關人員進行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定點醫(yī)療機構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