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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人是公民的,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所、郵政編碼;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包括名稱、住所、郵政編碼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 (三)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四)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五)日期。 申請人口頭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內容,當場制作行政復議申請筆錄交申請人核對或者向申請人宣讀,并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