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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險基金對生育醫療費(包括產前檢查費、接生費、輸血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和計劃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實行限額補貼。職工生育醫療費用、計劃生育手術費用,低于限額補貼標準經審核符合規定的,按實際發生費用補貼;高于限額補貼標準經審核后按限額補貼。 (一)生育醫療費補貼支付標準: 1、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分娩或妊娠不滿7個月早產的,住院分娩醫療費補貼標準: ①剖宮產醫療費補貼最高不得超過4000元; ②陰式產醫療費補貼最高不得超過2500元; 2、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自然流產和人工終止妊娠的,生育醫療費補貼最高不得超過600元; 3、妊娠3個月以下自然流產和人工終止妊娠的,生育醫療費補貼最高不得超過200元。 (二)施行計劃生育手術補貼標準: 1、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皮下埋植(取出皮下埋植)術補貼最高不得超過100元; 2、絕育手術補貼最高不得超過500元; 3、輸卵管或輸精管復通手術補貼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 同時實施兩種以上計劃生育手術的,按其中最高的一種標準進行補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