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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二款所稱“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包括職工在技術成果的研究開發過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金、設備、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質條件,并且這些物質條件對形成該技術成果具有實質性的影響;還包括該技術成果實質性內容是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尚未公開的技術成果、階段性技術成果基礎上完成的情形。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對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的物質技術條件,約定返還資金或者交納使用費的; (二)在技術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對技術方案進行驗證、測試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