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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個人自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額為: (一)參保人每次住院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三級醫院為500元,二級醫院為300元,一級醫院為100元; (二)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的住院醫療費由統籌基金和參保人按比例共同負擔。其中參保人自付比例為:三級醫院50%,二級醫院40%,一級醫院30%。轉出統籌地區外的個人負擔比例在原基礎上提高5%; (三)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統籌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額為每人每年2萬元。超過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部分,醫療保險基金不再支付,超過部分由個人或通過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社會救助等渠道解決; (四)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一個自然年度內保當期住院醫療費用,不計算連續繳費年限。跨年度住院治療的,分段結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可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轉接,但不計算連續繳費年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