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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若干規(guī)定
第十九條
第三章 受理與立案
2005-02-2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25號 北京 |
內容: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通過日常巡視檢查、書面審查、舉報等發(fā)現(xiàn)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需要進行調查處理的,應當及時立案查處。 立案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報勞動保障監(jiān)察機構負責人審查批準。勞動保障監(jiān)察機構負責人批準之日即為立案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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