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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用人單位阻撓監察的處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有權采取下列調查、檢查措施: (一)進入用人單位的勞動場所進行檢查; (二)就調查、檢查事項詢問有關人員; (三)要求用人單位提供與調查、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 (四)采取記錄、錄音、錄像、照像或者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 (五)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進行審計。 用人單位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采取前款規定的調查、檢查措施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