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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和企業主管局(總公司)的領導,對職工傷亡事故的登記、統計、報告、調查和處理的正確性、及時性負責。對第四條(二)、(三)、(四)、(五)項的事故要成立調查組。 (一)輕傷事故由車間主任負責組織調查,查清事故的原因,確定事故的責任,并提出處理意見,制定并采取防范措施。 (二)重傷及多人事故由企業主管的廠(礦)長(經理)負責組織和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企業主管局(總公司)和企業所在區縣勞動部門應派人參加。企業于事故發生后十天內報出《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 (三)重大事故由企業主管局(總公司)領導人負責事故調查組的組織領導,企業廠(礦)長(經理)主持調查組工作。企業所在區(縣)勞動部門、市勞動局及有關部門可派人參加。企業在事故發生后二十五天內報出《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 (四)惡性事故或重大惡性事故,由企業主管局(總公司)局長(經理)負責組織領導,副局長(副經理)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市、區(縣)勞動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派人參加。企業主管局(總公司)應在事故后的三十天內報出《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 (五)重傷及多人事故、重大事故、惡性事故或重大惡性事故調查組,應有企業安全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參加,并要請企業和上級工會派人參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