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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全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并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用人單位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一)超過1個月的,責令支付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二)超過3個月的,責令支付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并可以責令按相當于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和經濟補償金總和的1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ㄈ┏^6個月的,責令支付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并可以責令按相當于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和經濟補償金總和的2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同時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