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參保人員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設區的市市級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在接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的三個月內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經辦機構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退休、退職次月支付相關待遇。 參保人員未達到退休年齡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市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符合《規定》第十八條第(二)、(三)項條件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并按照本人1996年1月1日前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2個月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