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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和過渡性調節金的具體計發辦法如下: (一)基礎養老金:以退休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按繳費每滿一年發給百分之一計算;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按退休時個人賬戶積累額除以國家規定的計發月數計算; (三)調節金:為三百元; (四)過渡性調節金:2007年退休的每月二百五十元,其后每晚一年退休的遞減五十元; (五)過渡性養老金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計算辦法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和過渡性調節金由基本養老保險共濟基金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在個人賬戶中支付;個人賬戶支取完畢后,由基本養老保險共濟基金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