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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在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人家庭收入情況和有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查核實,或委托申請人所在社區居委會進行核查。初審符合條件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委托申請人所在社區居委會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公示符合條件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填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報審批表》,連同有關證明材料報縣、市、區民政局審批。 縣、市、區民政局對申請人家庭的有關情況、材料進行復核查實后,對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發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從審批發證之月計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