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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費用定(限)額結算標準的核定。 (一)普通疾病平均費用定額結算標準的核定: 1、以本市同級別、同類型定點醫療機構前2個社會保險年度收治患普通疾病的參保人實際結算的住院人次或床日平均基本醫療費用,剔除其當年超過平均費用定額結算標準4倍以上的基本醫療費用,測算普通疾病基本醫療費用平均水平(以下簡稱“普通疾病費用平均水平”); 2、根據各定點醫療機構前2個社會保險年度收治患普通疾病的參保人實際結算的住院人次或床日平均基本醫療費用,核定其普通疾病平均基本醫療費用定額結算標準。但最高不超過普通疾病費用平均水平的120%,最低不低于普通疾病費用平均水平的70%。 (二)單病種平均費用限額結算標準的核定: 1、在單病種診療規范的基礎上,根據各診療項目的收費價格,計算單病種人次平均費用,并根據各單病種的特點適當增加總體合并癥費用,測算單病種醫療費用的平均水平(以下簡稱“單病種費用平均水平”); 2、根據單病種費用平均水平,參考同等級定點醫療機構前2個社會保險年度收治患單病種的參保人實際結算的住院人次平均費用情況,核定各等級定點醫療機構的單病種平均費用限額結算標準。 (三)新增定點醫療機構的平均費用定(限)額結算標準,比照同級別、同類型的定點醫療機構的標準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