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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因工死亡,用人單位應當于職工因工死亡后30日內,憑死者的死亡證明以及死者親屬資料到經辦機構申報辦理工傷保險待遇。經辦機構應當在接到申報后15日內核發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應提交的材料有: (一) 工傷認定證明; (二) 被供養人戶口薄﹑身份證﹑公安戶籍管理的生存證明; (三) 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的無生活來源的證明; (四) 在普通中小學就學的學校證明; (五) 民政部門的孤寡老人或孤兒的證明; (六) 養子女(養父母)的公證書; (七)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供養親屬的鑒定結論; (八) 經辦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