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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
第四十五條
第四章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2012-01-01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7號) 上海 |
內容: | 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確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機構和人員,支持、督促、檢查本園區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并協助有關部門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治理,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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