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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居民家庭成員有以下情況的,可申請享受養育扶助金: (一) 學齡前嬰幼兒。 (二)在全日制學校就讀。 (三) 患重大疾病或二級以上殘疾或生活不能自理。 養育扶助金按月發放,低保人員發放標準為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30%,低保邊緣人員發放標準為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0%。一名家庭成員只能享受一份養育扶助金。 低收入居民家庭中有兩名以上殘疾人且殘疾人員無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以及子女未滿18周歲或子女已滿18周歲仍在校讀書的單親家庭,可申請享受一份養育扶助金。 重大疾病是指《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0號)中規定的有關門診大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