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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依據在原行政行為之后新發現的證據,或者在原行政程序中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或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提供的證據,或者新的法律依據提出的評審申請,不屬于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 在商標駁回復審程序中,商標評審委員會以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為由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公告后,以下情形不視為“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 (一)引證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據該引證商標提出異議,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予以支持,被異議商標申請人申請復審的; (二)引證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在申請商標獲準注冊后依據該引證商標申請宣告其無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