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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期病休管理 一、下列情況,單位不得對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 (一)職工合同期未滿,醫療期未滿。 (二)職工合同期未滿,醫療期已滿,仍在住院治療的。 (三)職工合同期滿,醫療期滿,仍在住院治療的,單位應給予辦理合同期延續至出院時止。 (四)職工合同期滿,醫療期未滿仍在停工治療的,勞動合同延續至不需停工治療(或傷病情相對穩定,下同。具體確認標準另規定)時止。 (五)在企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前,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長期病休(病休至“轉制”時,病休時間已超過六個月)的原固定職工,在醫療期滿或醫療終結時,醫務勞動鑒定機構(下簡稱勞動鑒機構)應根據《廣州市職工非因工負傷與疾病等級評定標準》(穗勞福字[1997]7號,下簡稱《疾病評定標準》)對其疾病等級等進行鑒定,經鑒定確認為五至七級(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難以堅持正常工作的。 二、下列情況,單位可以對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一)在企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前,病休時間至“轉制”時已超過六個月的原固定職工,經第一次鑒定確認病情相對穩定可堅持正常工作,實際復工時間已超過90天(含90天)后又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在醫療期滿時被鑒定確認的五至十級的。 (二)職工合同期未滿,醫療期已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且不屬于特殊病種保護范圍的。 (三)職工合同期滿,醫療期滿,且不屬于特殊病種保護范圍的。 (四)職工合同期滿,醫療期未滿,不需停工治療的。 (五)在企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前,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病休至“轉制”時,病休時間已超過六個月的原固定職工,醫療期滿或醫療期內醫療終結時,經鑒定確認為八至十級的。 (六)在企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后的原固定工,醫療期滿經鑒定確認為五至十級的。 (七)按第六條有關規定延長醫療期后,仍未治愈的(仍在住院治療者除外)。 (八)經濟性裁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上述情況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論職工是否被鑒定確認屬于殘廢(疾)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其能否被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均按本條的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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