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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財政和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監督單位提供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財務報告及決算,以及其他與社會保險業務有關的資料;
(二)查閱、復制被監督單位與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投資運營相關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社會保險基金有關的文件、記錄、電子信息、財務資料等,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依法予以封存;
(三)詢問被監督單位或者與被調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項有關的問題做出說明、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四)對被監督單位隱匿、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社會保險基金有關資料的行為予以制止和糾正;
(五)對被監督單位隱匿或者違法轉移社會保險資產的行為進行制止,制止無效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予以凍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