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福建省用人單位職工檔案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福建省 |
內容: | 轉遞檔案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ㄟ^機要交通或派專人送取,不準郵寄或交本人自帶。特殊情況由勞動者本人自帶檔案,須加封條并蓋公章,否則任何單位不得接收。 (二)對轉出的檔案,必須按統(tǒng)一規(guī)定的“職工檔案轉遞通知單”(見附件四)的項目登記,并密封包裝。轉出的檔案必須完整齊全,不得扣留或分批轉出。接收單位收到檔案經核對無誤后,應在回執(zhí)上簽名蓋章,并將回執(zhí)立即退回。逾期1個月轉出單位未收到回執(zhí)應及時催問,以防丟失。 |
網友熱評:(已有0 條評論)
查看所有 0 條評論 >>>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