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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規定目錄范圍內的醫療費用為基本醫療費。其他優撫對象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報銷或者經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其他形式的補充醫療保險按規定補償和享受當地醫療救助補助后,基本醫療費未達到以下報銷比例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按以下比例補足: 重點撫恤優待對象中的退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基本醫療費用全額補助;孤老基本醫療費用自付比例不超過10%;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基本醫療費用自付比例不超過30%;病故軍人遺屬基本醫療費用自付比例不超過40%;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補助的復員軍人、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基本醫療費用自付比例不超過50%;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的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和參加核試驗退役人員基本醫療費用自付比例不超過60%。 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