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生育待遇的規定: 甲、女工人與女職員生育,產前產后共給假56日,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乙、女工人與女職員懷孕不滿七個月小產時,得根據醫師的意見給予30日以內的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丙、女工人與女職員難產或雙生時,增給假期十四日,工資照發。 丁、女工人與女職員懷孕,在該企業醫療所、醫院或特約醫院檢查或分娩時,其檢查費與接生費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負擔,其他費用均按第十三條甲款的規定處理。 戊、產假期滿(不論正產或小產)仍不能工作者,經醫院證明后,按第十三條關于疾病待遇的規定處理之。 己、女工人與女職員或男工人與男職員之妻生育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發給生育補助費四萬元系指舊人民幣,折合新人民幣四元。 |